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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

发文单位: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扶贫办   发文时间:2016-07-16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01201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把扶贫开发摆在更加重要位置,集中全省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锲而不舍地搞好扶贫开发工作,加速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特制定本纲要。

一、形势和任务

(一)主要成就。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从云南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了《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即从1994年开始,用7年时间,基本解决783万贫困人口的温饱。各级党委、政府从政治和经济的战略高度,把扶贫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大干部群众弘扬自强不息、苦干实干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照1990年初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标准,到2000年底,全省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由1993年底的783万人减少到160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3.8%下降到4.7%,全省73个国家重点扶持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从491元提高到1100元。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

(二)面临的形势。扶贫开发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贫困问题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将继续存在,扶贫开发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按照国家核定的2000年农村贫困人口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在625元以下),全省还有405万特困人口(含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口),有600万人口处于温饱不稳定状况,需要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这1005万贫困人口主要聚居于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落后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干热河谷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一线,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科技文化落后,自我发展能力低,返贫率高,要稳定地摆脱贫困,还需付出巨大的努力。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扶持力度,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愿望更加强烈,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族人民进一步坚定信心,团结奋斗,以高昂的斗志和饱满的精神状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必将夺取扶贫开发的新胜利。

(三)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抓住西部大开发重大历史机遇,以稳定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为中心,以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工作对象,以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特困地区为工作重点,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边疆巩固,社会稳定。

(四)奋斗目标。基本解决405万特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600万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力争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幅达到5%。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群众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农民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为进而达到小康创造条件。

(五) 基本原则。为把扶贫开发工作引向深入,必须从云南实际出发,坚持以下6项基本工作原则:

——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相结合。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主要依靠贫困农民自身的艰苦劳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当地资源,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坚持扶贫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相结合。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历史机遇,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充分利用西部开发项目带动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

——坚持重点突破与综合开发、全面发展相结合。扩大贫困地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实现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品等的大流通,有重点地支持特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结合。高度重视依法有效保护和开发水、土地、矿产、人文、生物和旅游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加强天然林(草)、退耕还林(草)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实现资源、人口、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扶贫进村到户与发展区域经济相结合。把扶贫开发项目到户、资金到户、技术到户与发展区域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结合起来,通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通过生产力合理布局,发展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贫困地区农民增收致富。

——坚持扶贫开发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降低出生率,少生优育,把教育作为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搞好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做好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扶贫开发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六)扶贫对象和重点。405万特困人口作为帮助扶持的首要对象,同时继续帮助600万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把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和自然环境条件恶劣的特困地区列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全省确定73个国家重点扶持县,5个省级重点扶持县,100个重点扶持民族特困乡和100个左右重点扶持边境民族贫困乡,4000个贫困村(村委会),5000个特困自然村,对失去生存条件的100万人口实行易地开发扶贫,其中以劳务输出方式转移20万人。上述重点乡村的扶持将覆盖1000万以上的贫困人口,通过重点扶持,带动全省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二、政策与措施

(七)实施千村扶贫开发行动计划。围绕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在全省范围内选择4000个重点扶持贫困村(村委会),统一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重点扶持村每2年组织实施一批,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州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围绕解决温饱,以贫困户为基础,以贫困村为单元制定村级规划。要组织农户参与规划,尊重农户对项目的建议,把扶贫开发对象规划到村、到户,因地制宜,综合设计,实事求是地确定奋斗目标、建设内容、实现措施、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村级规划由乡(镇)村提出方案,县政府组织编制,地州市政府负责审批,报省政府备案,省扶贫办综合汇总形成全省总体规划,并对各地州市县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政府将根据各地州市县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一次性将4000个重点扶持村数额分配到各地州市,由各地州市县落实到村,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务必抓出成效。

(八)推进边境、民族特困乡扶贫开发。结合“兴边富民工程”的实施,把边境、民族特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作为建设边疆、振兴边疆、巩固民族团结的战略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在边境一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筛选100个农民生活特别贫困的乡,列入省的重点帮扶对象,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和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各部门要加大对他们的扶持,重点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使其贫困面貌发生明显改变。

(九)扩大温饱村和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01年开始,全面扩大实施规模,今后10年内全省在5000个特困自然村实施温饱村和安居工程,每年一批,每批500个村,实行水电路房配套建设,山水田林路电综合治理,扶持贫困农户尽快解决温饱。

(十)认真抓好易地开发扶贫。进一步加大易地开发扶贫的力度,到2005年完成50万需易地开发扶贫人口的搬迁和劳务输出任务,2006年至2010年再完成50万需易地开发扶贫人口的搬迁和劳务输出任务。易地开发扶贫,要结合区域性主导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小集市的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多种安置形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要坚持以解决群众温饱为前提,正确处理好产业开发与龙头企业的关系,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处理好迁出方与迁入方的关系,处理好移民与当地农民的关系,重点要落实好搬迁农户的土地、户口、子女上学等政策,尤其要落实好搬迁农户的土地长期使用权和永久居住权,使农民迁得进、稳得住、能脱贫。

(十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信贷扶贫。把小额信贷的原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通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稳定工作队伍,完善管理方法。坚持建立小组、中心组定期活动和24次还款等基本制度,个别困难大的地方还款次数不能少于12次。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的服务站所,要千方百计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运行,取得效益。对小额信贷还款率低的地方,要进行认真整顿,找准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小额信贷资金发放范围、额度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小额信贷资金可以向小型加工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拓展。

(十二)继续增加扶贫投入。扶贫开发既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扶贫优惠政策,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根据村级规划分配、使用扶贫资金,各业务部门也要结合村级规划增加扶贫资金,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云南扶贫开发的财政扶持和对边疆民族特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二级财政移支付制度。各地要按规定保证扶贫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扩大扶贫信贷资金的投入规模,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支持发展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支持实施那些能够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交通、电力、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程序,适当放宽扶贫项目贷款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扶贫款更有效地发挥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发展经济的作用。

(十三)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把夯实贫困地区农业基础,改善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条件作为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来抓,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争取国家以工代赈、国债、财政、信贷等方面更多扶持,集中力量安排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加大以工代赈力度和规模,继续抓好改土、治水、办电、通路、绿色工程的实施。坚持水利扶贫,围绕水资源的开发,抓好以治水改土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大规模地开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山区水利化程度,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开展坡地改梯地(田),实现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改善贫困地区交通状况,重点加速公路改造,提高乡村公路等级和通路率;加快农村电网改造,降低农户用电成本,实现村村通电,提高农户用电率;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的通讯条件;结合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加快贫困地区市场体系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十四)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是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作为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主要措施,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能尽快提高贫困人口收入的特色种养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逐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结合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围绕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鼓励农民发挥当地比较优势,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特色产业、绿色食品和土特产品;把畜牧业作为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的重大产业来扶持发展,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抓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科学饲养,推进规模经营;结合小城镇建设,把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建筑建材为主的乡镇企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积极发展以农产品流通为主的交通运输、市场营销、中介服务等服务业。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贸工农一体化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产业开发的整体效益。结合建设民族文化大省战略,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民族风情、自然风光和生态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不断拓展农民增收领域。

(十五)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切实加强贫困地区乡村农业科技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扩大电脑农业专家系统项目建设规模和农业增产技术措施的推广。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扶贫工程”和“科技扶贫示范村”建设,省地市县都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发展一批有规模的科技示范商品基地和科技示范村,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完善和落实“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定任务、定指标、有奖惩”的科技扶贫联产承包项目政策,鼓励科研单位、农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和科技推广服务,实行业绩与利益挂钩;鼓励农民积极应用新技术,对推广新技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和以奖代补;扶持农民发展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自助服务组织,县乡科技推广部门和科协要给予重点帮助指导;继续抓好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和扫除青年文盲工作,加强对农民的“绿色证书”、“跨世纪青年农业科技”培训,每年培训农民200万人次,实现每30户有1人获得“绿色证书”,每户有1人掌握1-2门专业技能。

(十六)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大贫困地区农村教育投入力度,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新建、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和半寄宿制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使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以上,实施“普六”,有条件的逐步实现“普九”目标。坚持实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积极动员、组织城市和发达地区教师到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加强民族中小学校建设,重点建设一批一级完中、初中、小学和民族班,使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的教育程度有较大发展和提高。加强边境一线中小学校建设,做好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生“三免费”工作,发展跨境而居的少数民族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结合脱贫致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十七)推进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扶贫。继续加强“边疆文化长廊”、广播电视“村村通”和乡村文化站(室)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和“三下乡”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社会风尚,改变贫困地区群众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加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医疗卫生室的建设,建立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减少因病返贫人口。把人口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计生干部的培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激励机制,对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在项目、资金、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

(十八)继续动员全社会扶贫济困。坚持政府主导的方针,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抓好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主党派等挂钩扶贫工作。搞好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挂钩扶贫的协调配合工作,巩固和发展与上海的对口帮扶成果,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和协作规模,搞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积极扩大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反贫困的成功经验,推广国内外资金相结合的扶贫模式,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极争取更多的国际扶贫项目和资金,不断提高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十九)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加强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林业扶贫和能源扶贫,加快贫困山区退耕还林(草)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进程,加大“四荒”开发力度,扶持发展经济林果和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推进生态农业示范县和能源综合建设县的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太阳能、节柴改灶、以电代柴等能源项目,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与领导

(二十)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重点扶持县要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重点扶持乡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全力以赴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做到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扶贫开发进度的快慢、效果的好坏,要作为考核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乡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一)严格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和审计。扶贫开发财政资金分配按计划逐级下达,地县按项目切实落实到贫困乡、村、户,项目资金要统一科目,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逐步推行资金提款报帐制。要把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列为政务、村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实行群众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持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察制度,省、地、县三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和执法检查,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追究单位法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

(二十二)搞好扶贫综合性动态监测。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设定的相应统计指标,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监测方法,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科学、准确地掌握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监测的重点是最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变化、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扶贫资金的管理和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统计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负责,实行统计年报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二十三)抓好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把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素质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省地两级要坚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乡村挂职锻炼,县乡两级要选派优秀干部到贫困村任职;鼓励和吸引外地优秀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加强对贫困地区现有干部的培训,特别要重视对当地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家乡建设的优秀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和充实到领导岗位。加强对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水平和决策能力;提高知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开创扶贫开发工作新局面。

(二十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村级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在农村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实现扶贫开发目标的组织保证。必须按照“五个好”的要求,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扶贫开发的领导和服务工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教育和引导农民追求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培养“四有”新型农民;加强贫困地区的法制建设和教育工作,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社会防控能力,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取缔邪教,深刻揭批“法轮功”,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各种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十五)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队伍。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地县扶贫工作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要保持稳定,乡设扶贫专职干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二十六)组织实施。本《纲要》由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对各地的扶贫开发工作进行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扶贫开发规划,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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